被控收賄2300萬元,被諷為「史上最貪女檢」的前台灣高檢署檢察官陳玉珍,日前仍遭二審重判12年徒刑,法官痛斥她出賣檢察權最深層的核心價值、危害司法公信程度深遠。在法官的筆下,已經繳回犯罪所得的陳玉珍,摧毀了己身人格、重創了檢察形象。然而,在檢察體系裡,有些檢察官雖然不貪污,但辦出來的案子,有時為禍更烈於陳玉珍。因為,陳玉珍毀滅的是自己,這些「不收錢的陳玉珍」,葬送的是黎民百姓的人生。有例可證!民國97年,高雄港務局被懷疑為了提升世界排名,涉嫌與貨輪航商勾結,虛報貨櫃營運量,詐領國家上億元獎勵金。檢調偵辦後,起訴了50多名高雄港務局官員,以及多家船商人員(高雄地檢署起訴書,97年度偵字第9165號等)。這個案子,檢察官雖然揪出了許多不法者,但也錯殺了很多無辜──有多達20餘名官商無罪定讞。根據一、二、三審的審理,部份內容不禁令人瞠目結舌……舉例來說,在「官」的部份。一名港務局的處長,被檢察官認定包庇航商申報不實的貨櫃裝卸數量;但一審發現,這名處長根本就沒有經手這項業務,卻遭到起訴。一審判他無罪時,已經說明了這點,並指出檢察官舉證有問題。但是,檢察官拿不出具體證據,二審仍判無罪。檢察官再上訴。當三審無罪定讞時,這名處長因為不堪官司折磨,已經精神分裂症。此外,在「商」的部份。一名美商輪船公司的林姓經理,被檢察官認定虛報貨櫃數量,詐領港務局獎勵金。一審查出真相,是林的頂頭上司洪姓主管耍詐;洪不僅承認犯罪,還舉證說林經理確實不知情。一審判決林經理無罪,檢察官上訴,但被駁回。林經理一、二審都獲判無罪時,「速審法」已經施行。依法,除非法官的判決牴觸憲法、或違反司法院解釋、或違背最高法院判例,否則不得上訴三審。不過,檢察官一口氣搬出最高法院5個判例,指稱二審的判決有問題。承審的高雄高分院法官有那麼糟糕嗎,居然違背了5個判例?最高法院審理後發現,檢察官提出的5個判例,沒有一個適用此案(最高法院判決書,103年度台上字第484號,判決理由壹之八)。也就是說,檢察官錯用了判例,拿5個「空包彈」當成上訴理由。檢察官錯引判例,已是令人匪夷所思;同時錯用5個判例上訴三審,能不令人瞠目結舌?這般的上訴品質,沒有傷害檢察權的核心價值?沒有傷害檢察公信力?沒有危害人民的訴訟權益?林姓經理在一審時罹患直腸癌,他拚著老命要扳回名譽;他做了至少32次化療,再歷經手術搶救,他總算在活著時,爭回了清白之身。但是,有人並沒有那麼幸運……身陷此案的「長榮」航運副總經理王宗進,也是一、二審都獲判無罪,就在檢察官拿著前述5個「空包彈」判例,上訴三審後的一周,民國102年9月20日,他亡故於台大醫院。死前,他沒等到這四個字:「無罪定讞」,司法只能給他這五個字:「公訴不受理」。此案中,罹患精神分裂症的處長,當年被羈押112天,最後獲得56萬元刑事補償;罹癌拚回清譽的林經理,也因無辜被羈押114天,獲得57萬元。這些錢,由全民付帳。這個案子裡,還有令人難以置信的事。檢察官當初起訴時,檢附了相當多的監聽譯文當做證據;但是,經過勘驗之後,法官指出,起訴書部份所引用的內容,「和勘驗的譯文內容不符」。和陳玉珍的敗行劣跡相比較,有些「不收錢的陳玉珍」的偵查斑斑事蹟,難道不也是在傷害檢察權核心價值、影響檢察公信力,更甚至是在殘害人民?王宗進副總過世5年了,檢察體系迄今欠他一個公道。還有因為受限於篇幅,而無法提及的此案10多名無罪定讞的冤屈者。更多論壇文章 阿扁的老方法,救得了今天的民進黨嗎? 怒嗆台灣是摘器官共犯結構—葛特曼傳奇 臺灣無意也無力和大陸對抗 民進黨為什麼要一直「護台灣」? 換首「新國歌」如何?______________【Yahoo論壇】係網友、專家的意見交流平台,文章僅反映作者意見,不代表Yahoo奇摩立場 >>> 投稿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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